15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項目?①長期照顧 ②災害損失 ③子女大學學費 ④購屋借款利息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正解 B — ①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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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項目範圍,以及它與列舉扣除額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特別扣除額共七項: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其中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之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為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①與③均列於該目,故選 B。
逐項排除
- A①屬特別扣除額無誤,惟②災害損失規定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4,屬列舉扣除額,組合不成立。
- B①長期照顧與③子女大學學費,分別對應《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 與之 5,兩者皆為特別扣除額,為正解。
- C③正確,但②列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列舉扣除額,整組不成立。
- D②災害損失與④購屋借款利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5,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均屬列舉扣除額,無一為特別扣除額。
記憶點
特別扣除額七項記「財、薪、儲、障、教、幼、長」;災害損失與購屋借款利息屬列舉扣除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