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單選
下列何者非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 A有限公司之董事
- B獨資組織之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C公司清算期間之清算人
- D在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董事
正解 D — 在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董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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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4 條把商業負責人的範圍引致到組織法,再由《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各自界定。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就外國公司而言,《公司法》第 372 條第一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我國境內的負責人是該指定代表,且《公司法》第 377 條第一項所列準用於境內分公司的條文中並不包含第 8 條,外國公司的董事因而不落入商業負責人的範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有限公司之董事即當然的公司負責人。
- B《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本選項與條文相符。
- C《公司法》第 8 條第二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清算期間的清算人屬之。
- D依《公司法》第 372 條第一項,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的負責人是專撥資金時指定的代表,而非外國公司的董事。
記憶點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認的是指定代表,不是它的董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