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下列何者非商業負責人?

  1. A經理人
  2. B董事
  3. C有限合夥人
  4. D清算人

正解 C — 有限合夥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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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負責人的法定範圍,須先經《商業會計法》第 4 條轉介,再回《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認定。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以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同法第 8 條第二項再把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納入。《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第一項以獨資組織之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之「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商業負責人,同法第 10 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業務,未落入上開任一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是。經理人依《公司法》第 8 條第二項與《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第二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負責人。
  2. B是。董事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即當然負責人,見《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後段。
  3. C非。《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第一項就合夥組織僅列「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業務,亦非《公司法》第 8 條所列之身分。
  4. D是。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8 條第二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記憶點

判準是「有無執行業務或執行職務」,只出資者不列入負責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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