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單選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之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列為營業收入
- B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 C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得互抵為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
- D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正解 C —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得互抵為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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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綜合損益表各項目的定義,特別是第 36 條第二項對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的列示要求。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前段明定「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得以淨額列示者,僅限同項後段所列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不在得以淨額列示之列,互抵為單一數字與條文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3 條: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 B《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5 條後段: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 C互抵為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牴觸《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應分別列示」的明文要求。
- D《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後段將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列為得以淨額列示者,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利息一律分開列,兌換與處分投資才可以用淨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