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甲公司於 112 年 9 月 1 日正式開業,採曆年制會計年度;112 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 10 萬元,請問甲公司之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 A因營業未滿一年,且全年課稅所得額未達起徵點 12 萬元,故將 112 年度之所得額併入 113 年度之課稅所得於 114 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 B應於 113 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但因全年課稅所得額未達起徵點 12 萬元,應納稅額為 0 元
- C應於 113 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 1 萬元
- D應於 113 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 2 萬元
正解 D — 應於 113 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 2 萬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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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方式與結算申報期間。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40 條第一項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起徵額針對換算後的全年課稅所得額,本題換算後為新臺幣 300,000 元,已逾同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十二萬元;又同法第 71 條第一項定明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申報上一年度,故應於一百十三年五月申報,應納稅額新臺幣 20,000 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所得稅法》第 40 條第一項要求換算而非遞延,不得併入次年度。
- B起徵額的判斷對象是換算後的新臺幣 300,000 元,非帳載的新臺幣 100,000 元。
- C新臺幣 10,000 元係漏做全年換算所得,與兩段式計算不符。
- D申報期間與稅額均與《所得稅法》第 40 條、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及第 71 條第一項相合。
演算步驟
- 營業期間=4 個月;
- 全年所得額=新臺幣 100,000 元×12÷4=新臺幣 300,000 元;
- 全年度稅額=新臺幣 300,000 元×百分之二十=新臺幣 60,000 元;
- 應納稅額=新臺幣 60,000 元×4÷12=新臺幣 20,000 元。
記憶點
先按比例放大成全年,適用起徵額與稅率,再按原比例縮回。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