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臺北市林先生的兒子目前因在校就讀故租屋在外縣市,設其 107 年度 1 月至 12 月之每月租金為$12,000,假設林先生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且未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試問林先生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其受扶養兒子多少的房屋租金支出?
- A不可列舉扣除
- B$12,000
- C$120,000
- D$144,000
正解 C — $120,00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 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之要件與限額。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 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兒子因在校就學受扶養,屬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受扶養直系親屬,題示又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全年租金新臺幣 144,000 元已超過限額,只能扣新臺幣 120,000 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可列舉扣除: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符合之 6 要件,與條文不符。
- B新臺幣 12,000 元:那是每月租金,之 6 的計算單位是每一申報戶每年,不是單月支出。
- C新臺幣 120,000 元:等於之 6 所定每一申報戶每年十二萬元之扣除上限,為正解。
- D新臺幣 144,000 元:為全年實付租金總額,超過十二萬元限額部分不得扣除。
演算步驟
- 全年租金支出=每月租金新臺幣 12,000 元×12 個月=新臺幣 144,000 元;
- 可列舉扣除金額取其與每年限額新臺幣 120,000 元之低者;
- 結果:得列舉扣除新臺幣 120,000 元。
記憶點
房屋租金列舉每戶每年上限十二萬元,與購屋借款利息二擇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