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內答覆?

  1. A6 個月
  2. B9 個月
  3. C12 個月
  4. D18 個月

正解 A — 6 個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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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第七項的事前諮詢制度,以及稅捐稽徵機關的答覆期限。

正解理由

《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第七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題目所述的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逐字對應該項的三個要件,答覆期限即為六個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6 個月:與《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第七項所定答覆期限相符,為正解。
  2. B9 個月:該項就答覆期限只給一個數字,九個月不在其中;本法以月為單位的另一個期間見第 35 條第四項的復查決定二個月,適用場合與數字都不同。
  3. C12 個月:一年在本法出現於第 35 條第二項但書,指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與諮詢答覆無關。
  4. D18 個月:本法未設此期間。第 26 條的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三年為上限,第 28 條第二項的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者為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都不是十八個月。

記憶點

交易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六個月內要得到答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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