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期貨交易所得(非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其交易成本應採何種方法計算之?
- A先進先出法
- B個別辨認法
- C加權平均法
- D由公司自由決定
正解 A — 先進先出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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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時,其交易成本應採何種計算方法。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2,「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此等所得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至於成本如何與收入配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就期貨交易所得定有明文,除到期前指定平倉者依其指定之契約認定外,一律按先進先出法計算交易成本,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先進先出法:非屬到期前指定平倉之期貨部位,成本依建倉先後順序逐筆沖銷,正是所問之計算方法。
- B個別辨認法:只用於到期前指定平倉的情形,因交易人已明確指出沖銷的是哪一口契約,與題目設定相反。
- C加權平均法:屬存貨計價的常見方法,期貨交易成本之認定並未採用此法。
- D由公司自由決定:計算方法由法規統一訂定,若任由營利事業自選,將形成調節基本所得額的空間。
記憶點
期貨成本原則先進先出,唯有到期前指定平倉才改用個別辨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