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有應退納稅義務人某甲之 107 年土地增值稅,若某甲 107 年在臺北市仍有下列稅款相關積欠,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應優先抵繳?

  1. A地價稅
  2. B房屋稅之滯納金
  3. C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
  4. D使用牌照稅

正解 C — 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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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應退稅捐先抵繳積欠,及第 49 條滯報金準用稅捐規定後的抵繳對象。

正解理由

《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扣抵後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同法第 49 條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滯報金因此本身即屬得抵繳之積欠。本件應退者為 107 年土地增值稅,積欠中與之同屬土地增值稅者即其滯報金,退補相抵落在同一稅目,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二項雖與土地增值稅同列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屬另一稅目之本稅。
  2. B房屋稅之滯納金依第 49 條同樣準用稅捐之規定,得作為抵繳對象,但所附麗之本稅為房屋稅,非同一稅目。
  3. C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所附麗之本稅,正是本件應退稅款的土地增值稅,抵繳順序上最優先,為正解。
  4. D使用牌照稅為另一稅目之本稅,與本件應退之土地增值稅非同一稅目。

演算步驟

  1. 步驟一,應退稅款為某甲之 107 年土地增值稅。
  2. 步驟二,依《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先抵繳積欠而非逕行退還。
  3. 步驟三,依同法第 49 條,滯報金、滯納金均準用有關稅捐之規定,屬得抵繳之積欠。
  4. 步驟四,取與應退稅款同一稅目者,優先抵繳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

記憶點

應退的稅先抵積欠,同一稅目的滯報金排最前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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