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甲於 113 年 1 月 6 日因病往生,申報核定之遺產總額為 1 億元,全部為不動產,其中包含 3,000 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A 地;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為 300 萬元。繼承人乙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 A 地抵繳遺產稅,A 地乃 70 年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甲於 80 年購買並登記過戶。A 地得申請抵繳遺產稅的上限金額為?

  1. A3,000 萬元
  2. B300 萬元
  3. C100 萬元
  4. D90 萬元

正解 D — 90 萬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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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時,不易變價或保管之財產的比例上限。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四項後段,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A 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屬不易變價或保管者,抵繳上限按其占遺產總額之比例乘應納稅額計算,得新臺幣 90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新臺幣 3,000 萬元是 A 地本身的價值,同項後段限制的正是不得全額抵繳。
  2. B新臺幣 300 萬元是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全額,須不受同項後段比例限制時才有此空間。
  3. C新臺幣 100 萬元是把應納稅額除以 3 得出,同項後段的基準是財產價值占課徵標的物總值,非固定三分之一。
  4. D應納稅額 300 萬元乘以 A 地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得新臺幣 90 萬元,與同項後段相符。

演算步驟

  1. 抵繳上限=應納遺產稅額×(財產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2. 第一步,應納遺產稅額代入新臺幣 3,000,000 元。
  3. 第二步,比例=新臺幣 30,000,000 元÷新臺幣 100,000,000 元=百分之三十。
  4. 第三步,新臺幣 3,000,000 元×百分之三十=新臺幣 900,000 元。

記憶點

不易變價的課徵標的物抵繳,先算占遺產的比例,再乘應納稅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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