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新北市張先生 106 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 4 萬元,當年度無任何財產交易所得;另外,其 107 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 7 萬元,且 107 年度亦有另一項財產交易損失 5 萬元,試問張先生辦理 107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申報多少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 A不可扣除
- B5 萬元
- C7 萬元
- D9 萬元
正解 C — 7 萬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的年度上限與三年結轉規定。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1,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106 年度損失新臺幣 4 萬元因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而遞延,與 107 年度損失新臺幣 5 萬元合計新臺幣 9 萬元,但 107 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僅新臺幣 7 萬元,扣除額即以此為上限,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可扣除:107 年度已有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 7 萬元,扣除要件成就。
- B5 萬元:只計 107 年度損失,漏掉 106 年度得結轉的新臺幣 4 萬元。
- C7 萬元:等於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即該目所定之扣除上限。
- D9 萬元:把兩個年度的損失全額相加,忽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的上限。
演算步驟
- 扣除上限=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 70,000 元;
- 待扣除損失=新臺幣 50,000 元+新臺幣 40,000 元=新臺幣 90,000 元;
- 90,000 元>70,000 元,故 107 年度申報扣除新臺幣 70,000 元,餘新臺幣 20,000 元續留以後年度扣除。
記憶點
上限看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不完的往後三年再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