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下列何者為依據?①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 ②實質經濟事實關係 ③形式外觀之法律關係 ④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正解 D — ②④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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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的實質課稅原則,考稽徵機關認定課稅構成要件事實時所依據者為何。
正解理由
《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第二項明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條文點名的兩件事,正是②實質經濟事實關係與④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同條第一項並要求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同條第四項則把租稅規避與構成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放在稅捐稽徵機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①②中的②正確,但①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不在《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第二項所列依據之內。
- B①③兩者都停在形式外觀層次,與同條第一項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公平原則的要求相反。
- C②③中的②正確,③形式外觀之法律關係同樣不是第 12-1 條第二項所定的認定依據。
- D②④與第 12-1 條第二項的文字逐字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實質課稅看兩件事: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以及實質經濟利益歸誰享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