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幾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1. A3 個月
  2. B6 個月
  3. C8 個月
  4. D12 個月

正解 B — 6 個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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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應付股利在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屆一定期間仍未給付時,發生視同給付效果的時點。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關於應付股利之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自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即視同給付,扣繳與憑單義務隨之發生;《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8-2 條第二項並就此設有銜接規定,明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股利經視同給付者,無《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二項轉列其他收入規定之適用,可見期間屆至的效果是進入扣繳程序,而不是把債務轉成收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3 個月:應付股利之視同給付並非以三個月為期,此一期間在該制度中沒有依據。
  2. B6 個月:與應付股利自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算的視同給付期間相符,為正解。
  3. C8 個月:同樣不是視同給付的期間;帳載應付未付款項另有一條處理路徑,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8-2 條第一項的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走的是消滅時效而不是固定月數。
  4. D12 個月:把期間拉長為一年並不符合視同給付之規定;且同準則第 108-2 條第二項已明示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者不適用轉列其他收入,兩套機制不能互相套用。

記憶點

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六個月仍未給付,股利就當作已經給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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