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丙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被處 2 萬元罰鍰;若在該期間之營業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為 80 萬元。請問丙營業人應繳多少罰鍰?

  1. A82 萬元
  2. B80 萬元
  3. C41 萬元
  4. D2 萬元

正解 B — 80 萬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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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辦稅籍登記即營業,同時該當行為罰與漏稅罰時,罰鍰數額如何決定。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一項第一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前者罰未辦登記的行為,後者罰同一行為造成的漏稅結果,出於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應就法定罰鍰額較高者裁處。行為罰 2 萬元、漏稅罰 80 萬元,取較高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82 萬元,把 2 萬元與 80 萬元相加,等於對同一行為併罰兩次。
  2. B80 萬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漏稅罰高於同法第 45 條的行為罰,從高裁處即為此數,為正解。
  3. C41 萬元,取兩者平均並無依據,上開兩條均無折衷計算的規定。
  4. D2 萬元,只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的行為罰,捨去較重的漏稅罰,方向相反。

演算步驟

  1. 比較式:應處罰鍰=max(行為罰,漏稅罰)。
  2. 行為罰=新臺幣 20,000 元;
  3. 漏稅罰=新臺幣 800,000 元。
  4. max(20,000 元,800,000 元)=800,000 元,即 80 萬元。

記憶點

同一行為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從重擇一,不相加也不平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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