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何時起失其效力?

  1. A經行政機關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
  2. B經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
  3. C經行政機關撤銷該處分之日起失其效力
  4. D自始不生效力

正解 D — 自始不生效力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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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四項,無效行政處分自何時起不生效力。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前三項分別處理書面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時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以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同條第四項則逐字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效是自處分作成之時起即不生效力,不待任何機關的宣告,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經行政機關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一項的依職權確認,只是把既存的無效狀態宣示出來,不是效力消滅的起點。
  2. B經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法院的確認同屬宣示性質,效力的時點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四項自始起算。
  3. C經行政機關撤銷該處分之日起失其效力:撤銷的對象是違法但仍有效之處分,其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為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無效處分本無效力可供撤銷。
  4. D自始不生效力:正確,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四項的文字。

記憶點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撤銷才需要一道處分把既有的效力打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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