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單選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之多少百分比?
- A百分之三十
- B百分之四十
- C百分之五十
- D百分之六十
正解 B — 百分之四十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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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所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的投資總額上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題幹已把「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特別決議」三種除外情形逐一排除,所餘者即為原則上的法定比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百分之三十並非《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所定的數字,該項寫的是百分之四十。
- B百分之四十與《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的文字一致,且比較基準是「本公司實收股本」,不是資產總額或淨值,本項正確。
- C百分之五十易與各種過半數門檻混淆,《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並未採此比例。
- D百分之六十已逾《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所定上限,非該項原則上容許的投資總額。
記憶點
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除三種除外情形外,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