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公司,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 B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 C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 D未於規定期限內,檢送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六個月內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正解 D — 未於規定期限內,檢送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六個月內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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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0 條命令解散的四款事由,尤其第四款但書的時間點。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 條第四款規定,未於《公司法》第 7 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除外的時點是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不是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內;該選項把但書改寫成六個月內已檢送,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與《公司法》第 10 條第一款相符。
- B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與《公司法》第 10 條第二款相符。
- C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與《公司法》第 10 條第三款相符。
- D但書寫成六個月內已檢送:錯誤,《公司法》第 10 條第四款的但書為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至於檢送的期限,《公司法》第 7 條第一項定為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0 條前三款都用六個月,第四款卻改看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有無補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