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並無保證業務,負責人 A 代表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乙有限公司向銀行融資為保證,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自負保證責任
- B甲股份有限公司負保證責任
- CA 與甲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 DA 與甲股份有限公司均無須負責
正解 A — A 自負保證責任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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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為保證的禁止規定,以及違反時保證責任由誰承擔。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16 條第一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同法第 16 條第二項明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並無保證業務,亦無其他法律授權,負責人 A 仍代表公司為乙有限公司向銀行融資保證,該保證的效果不歸屬於甲股份有限公司,而由 A 個人承擔,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為保證人之規定時,依《公司法》第 16 條第二項應自負保證責任,銀行得逕向 A 主張,敘述正確。
- B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定得為保證業務,亦無其他法律授權,該保證不生使公司負保證責任的效果。
- C《公司法》第 16 條第二項用的是「自負」,責任歸於負責人一人,並未在公司與負責人之間成立連帶保證關係。
- DA 依《公司法》第 16 條第二項自負保證責任,並非無人負責;甲股份有限公司如因此受有損害,A 尚須另負賠償責任。
記憶點
公司作保要有法律或章程撐腰,沒有的話,簽字的負責人自己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