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A 營造廠 111 年 5 月 10 日向未依法辦理登記之非法業者 B 購買礦石,因 B 無法給與原始憑證致未取得外來憑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營造廠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其負責人或該負責人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 BA 營造廠未取得原始憑證,應依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A 營造廠未取得進貨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罰鍰
- DA 營造廠未取得進貨憑證係可歸責於非法業者 B 之因素,所以 A 營造廠未有應依相關法令處罰之問題
正解 A — A 營造廠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其負責人或該負責人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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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時的法定處理方式,以及該情形是否構成未取得憑證的處罰事由。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規定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向未依法辦理登記之業者進貨而無從取得外來憑證,正屬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的情形,A 所述處理方式與該項規定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依《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並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是條文明定的處理方式,敘述正確,為應選項。
- B《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第二款所處罰者,是違反第 14 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罰鍰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與本項所載金額不符;且依同法第 19 條第二項作成憑證後即無不取得憑證之狀態。
- C本項所援引之處罰以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為要件,本題既已依《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作成憑證憑以記帳,即非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情形。
- D《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是課予商業自行作成憑證的義務,不因無法取得憑證係可歸責於交易相對人而免除;若連事實憑證都未作成,仍有依法處罰的問題。
記憶點
拿不到憑證不是免責事由,而是改由自己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並簽章記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