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單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 B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規定,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 C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D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正解 B —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規定,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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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各類捐贈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限額,分為不受金額限制與按所得額比率設限兩類。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一目,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該條例第 26 條之捐贈既列於該目,即不受金額限制,選項所稱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與之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所列各項捐贈均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一目不受金額限制之範圍。
- B錯誤。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之上限,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六目對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所設,並非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捐贈。
- C敘述正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二目「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一致。
- D敘述正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七目「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一致。
記憶點
運動產業條例的捐贈跟著國防、政府走,不設金額上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