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單選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下列何種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向財政部申請按其營業收入15%作為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①承包營建工程 ②經營國際運輸 ③出租機器設備 ④提供技術服務 ⑤出租影片
- A①②③④
- B①③④
- C②③④
- D③④⑤
正解 B — ①③④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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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25 條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時,按境內營業收入一定比率核定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境內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境內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百分之十五者為①③④,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本選項納入②,國際運輸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適用之比率為百分之十。
- B①③④三者均屬《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其餘業務,按境內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五計算所得額。
- C本選項同樣納入②,比率為百分之十,且漏列①。
- D本選項納入⑤出租影片,國外影片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26 條以出租影片收入之二分之一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演算步驟
- 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 境內營業收入 × 百分之十五,適用於承包營建工程、出租機器設備、提供技術服務;
- 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 境內營業收入 × 百分之十,適用於國際運輸業務。
- 題列五項中適用百分之十五者為①③④共三項,對應選項 B。
記憶點
運輸抓十、其餘抓十五,影片另走《所得稅法》第 26 條的二分之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