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其符合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下列那一條件敘述錯誤?
- A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 B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 C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
- D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正解 C — 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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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的六項條件,關鍵在買方已付價款的比率門檻。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1 條,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須同時符合六款條件才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其中第三款明定「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選項所稱百分之十低於該門檻,與條文數值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1 條第一款「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一致。
- B敘述正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1 條第二款「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一致。
- C錯誤。門檻是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不是百分之十;價款收取比率未達該門檻,即不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 D敘述正確。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1 條第四款「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與第五款「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之合併敘述。
記憶點
建屋預售採完工比例法,價款門檻是契約總價款的一成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