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那種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 A所得稅
- B遺產稅
- C貨物稅
- D房屋稅
正解 D — 房屋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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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稅捐優先權的兩個層次,以及哪些稅目得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一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同條第二項則明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第二項為列舉規定,四個選項之中僅房屋稅名列其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所得稅未列於第 6 條第二項,只能依第一項優先於普通債權,遇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即須退讓。
- B遺產稅同樣不在第 6 條第二項之列舉,其優先效力止於普通債權,不及於抵押權。
- C貨物稅不在第 6 條第二項所列;該項所稱營業稅並非全部營業稅,而以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者為限,貨物稅不得比附援引。
- D房屋稅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同列於第 6 條第二項,其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記憶點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加上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才壓得過抵押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