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下列何種情事發生時,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其會計事項?

  1. A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2. B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
  3. C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缺少
  4. D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

正解 A —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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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分工,何種情形才由商業負責人令經辦及主管人員證明會計事項。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三項規定,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同法第 19 條第二項所處理的則是另一組情形,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令經辦及主管人員證明的效果只掛在第三項的概括情形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與《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三項所定「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相符,為正確答案。
  2. B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是《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列舉的情形,其法定作法為作成憑證並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章。
  3. C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缺少,同樣列在《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的事由之中,其法定作法是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後簽章憑以記帳,而非令人員證明。
  4. D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亦為《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適用作成憑證並簽章的程序。

記憶點

憑證毀損缺少走第二項簽章補憑證,根本取不到才由人員出面證明。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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