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依法至遲應於幾日內辦理交代?

  1. A3日
  2. B5 日
  3. C10 日
  4. D15 日

正解 B — 5 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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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就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幾日內辦理交代所設的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四項:「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該項把交代期限明文定為五日,且「離職」與「變更職務」兩種情形適用同一期限,不因商業之組織型態、規模或會計人員職級而有不同。同法第 5 條第一項既要求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交代制度即在確保帳務處理不因人員異動而中斷,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三日短於《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四項所定期限,該項所寫的數字是五日,並無三日之規定。
  2. B五日與《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四項的文字逐字相符,離職或變更職務均以五日為上限,本項正確。
  3. C十日並非會計人員交代的期限;《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第一項所定十日,是無管轄權機關收到聲明不服後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的期間,事項完全不同。
  4. D十五日未出現於《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的任何一項,逕將交代期限延長為十五日與該項文字牴觸。

記憶點

會計人員離職或換職務,五日內把帳交清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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