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民國 103 年修正商業會計法時,考量到導入國際會計準則,商業之決算作業可能更為繁複,故放寬決算期限,依照規定,若商業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決算,必要時得延長多久?

  1. A2 個半月
  2. B3 個半月
  3. C4 個半月
  4. D5 個半月

正解 A — 2 個半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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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所定決算辦理期限,以及必要時得延長的期間長度。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條文把原則期間與延長期間分開寫,題目問的是延長的長度,條文所定即為二個半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與《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後段「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的文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2. B3 個半月並非《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所定的延長期間,該條的原則期間與延長期間都沒有這個數字。
  3. C4 個半月是把《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的二個月原則期間與二個半月延長期間相加後的合計上限,是決算最晚辦理完竣的時點,不是延長本身的長度。
  4. D5 個半月既非《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的原則期間,也不是其延長期間,更超過該條原則期間與延長期間相加的合計上限。

記憶點

決算先給二個月,不夠再加二個半月,合計最多四個半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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