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關於公司登記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法人人格,可以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2. B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使用公司名稱之專用權,他公司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名稱
  3. C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公司營業權,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4. D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未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新任董事與公司間有償委任契約無效

正解 D —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未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新任董事與公司間有償委任契約無效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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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設立登記所生的效力,以及董事變更登記與公司、董事間委任關係之間的區別。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6 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設立登記完成公司始取得法人資格;至於董事,《公司法》第 192 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同法第 192 條第五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該委任關係於股東會選任並經當事人就任時即已發生,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是就已發生之事實辦理登記,並非委任契約的生效要件。D 把未辦變更登記說成契約無效,與上開規定不合,是四個選項中錯誤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公司法》第 1 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登記成立後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敘述正確。
  2. B《公司法》第 18 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登記後即生名稱專用之效果,敘述正確。
  3. C《公司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反面即登記後得以公司名義為之,敘述正確。
  4. D董事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在選任並就任時已成立,未辦理變更登記並不使該契約歸於無效,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記憶點

設立登記是公司成立的要件,董事變更登記只是既有事項的更新,不是委任契約的生效要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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