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所謂的商譽,依現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將之限定於產生自下列何種情形?
- A品牌長年累積之知名度
- B營業讓與
- C合併
- D分割
正解 C — 合併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對無形資產的分類,特別是商譽取得來源的限定。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商譽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條文把商譽的產生來源限縮在企業合併,並要求其為不可辨認且未單獨認列,四個選項中只有合併符合這個限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品牌長年累積之知名度屬商業自行產生,並非自企業合併取得,不符《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來源要件。
- B營業讓與並非《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寫的取得情形,該款文字限定為自企業合併取得。
- C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企業合併取得」的文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 D分割同樣不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的來源之列,該款僅列企業合併一種情形。
記憶點
商譽只認合併買來的,自己養大的品牌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