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一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設籍新北市,其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為:
- A新北市稅捐處
- B新北市政府
- C經濟部
- D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正解 B — 新北市政府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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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3 條所定會計事務主管機關的三級架構,以及第二項的權責劃分如何決定設籍直轄市之公司歸誰管。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二款進一步劃分權責,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之公司,其登記事項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 5 條第二項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題示公司設籍新北市即屬此類,其會計事務之管理歸新北市政府,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新北市稅捐處掌理地方稅之稽徵,並非《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列舉的主管機關。
- B新北市為直轄市,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二款,委辦登記之公司其會計事務之管理歸直轄市政府,為正確答案。
- C經濟部固為《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但同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一款劃給中央的是受理登記之公司,題示情形之登記已委辦直轄市辦理。
- D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國稅之稽徵機關,《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並未將其列為主管機關。
記憶點
看設籍在哪一級、登記由誰受理,會計事務就歸誰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