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 5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2. B有限公司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3. C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4. D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十五日內辦理交代

正解 C — 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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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各項對會計人員的設置義務、主辦會計人員任免程序與離職交代期限。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三項規定「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換言之,同條第二項所定的決議門檻是法定下限,章程訂有更高門檻時依章程辦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一項為「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是課予義務的應置,不是任由選擇的得置。
  2. B錯誤。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有限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須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者,是股份有限公司。
  3. C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三項就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明定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4. D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四項規定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不是十五日。

記憶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四個關卡:應置人員、依組織型態決議、章程從高、交代五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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