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記帳士應付懲戒之情事?
- A記帳士黃君因酒醉開車撞傷路人,被檢察官依過失傷人起訴,並判刑半年確定
- B記帳士黃君自己逃漏稅捐,經稅捐機關處分在案者
- C記帳士黃君幫助委託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 D記帳士黃君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正解 A — 記帳士黃君因酒醉開車撞傷路人,被檢察官依過失傷人起訴,並判刑半年確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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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26 條所列應付懲戒事由,尤其第一款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的範圍。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一款限於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須是執行記帳士業務所生的犯罪始足當之。酒後駕車撞傷路人而依過失傷害判刑確定,與記帳士業務之執行無關,不落入該款,同條其餘各款亦無所涉,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酒醉駕車過失傷人經判刑確定,屬與業務無關的個人犯罪,不符《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一款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的要件,非應付懲戒之情事。
- B自己逃漏稅捐經稅捐機關處分在案,正是《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二款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應付懲戒。
- C幫助委託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符合《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三款,該行為並違反同法第 17 條第五款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之禁止規定,應付懲戒。
- D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為《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五款明定之事由,應付懲戒。
記憶點
懲戒看業務關聯性:業務犯罪、自己逃漏、幫助逃漏、重大違法或違章才進懲戒,純私人的過失犯罪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