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有關記帳士交付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記帳士有應付懲戒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 B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 C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D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正解 B —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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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交付懲戒程序中的發動主體、答辯期間與覆審期間。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31 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該選項將覆審期間寫成十日,與條文所定二十日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與《記帳士法》第 28 條相符:記帳士有第 26 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敘述正確。
- B覆審期間依《記帳士法》第 31 條為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本項誤植為十日,即為所問之錯誤敘述。
- C與《記帳士法》第 29 條第二項相符: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時得逕行決議,敘述正確。
- D與《記帳士法》第 30 條相符: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敘述正確。
記憶點
懲戒程序有兩個二十日,答辯二十日與覆審二十日,起算點都是送達之翌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