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人委任後,如須與委任人終止契約,應於幾天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 A5天
- B10 天
- C15 天
- D20 天
正解 B — 10 天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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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記帳士終止委任契約的正當事由、通知期間與同意要件。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15 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條文所定之預告期間為十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五天不符《記帳士法》第 15 條的十日通知期間;五年是同法第 16 條第二項所定簿冊的保存期間,與終止契約的預告期無關。
- B十天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的文字相符,且終止仍須具備正當事由並取得委任人同意,本項正確。
- C十五天不是《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期間,該條明寫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並無十五日的預告期。
- D二十天亦非《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期間;二十日是同法第 29 條第二項的答辯期間與同法第 31 條的覆審期間。
記憶點
終止委任要過三道關:先有正當事由、十日前通知、未得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