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人委任後,如須與委任人終止契約,應於幾天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 A5天
- B10 天
- C15 天
- D20 天
正解 B — 10 天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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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記帳士單方終止委任契約的事前通知期間。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5 條,「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通知期間為十日,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為「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並刪去「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一句。
逐項排除
- A五日不是本條所定的期間;《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四項的五日,講的是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與終止委任無涉。
- B十日正是考試當時《記帳士法》第 15 條明定的事前通知期間,且尚須併同遵守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的限制,為本題正解。
- C十五日在考試當時並非本條的期間,而是 111 年 5 月修正後的新期間,以考試當時條文作答不能選此。
- D二十日是《記帳士法》第 29 條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同法第 31 條請求覆審的期間,屬懲戒程序,與契約終止無關。
記憶點
舊法十日、新法十五日,終止前都要先通知委任人。
本題涉及的《記帳士法》第 15 條(111 年 5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記帳士法》第 15 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
依現行規定,本題答案為 (C) 15 天
《記帳士法》第 15 條於 111 年 5 月修正施行,記帳士如須終止契約,現行規定為「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通知期間由十日延長為十五日,因此本題依現行法應選 (C)。這次修正另外刪除了舊條文「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一句,題幹後半段的這個前提在現行法已不存在;至於「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修正前後都有規定,沒有變動。(A)(B)(D) 的 5 天、10 天、20 天都不是現行規定的期間。記憶點:記帳士終止委任,現行是「正當事由+十五日前通知」,不必再等委任人同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