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李君曾任臺南地方稅務機關稅務人員,自離職之日起幾年後,始可在臺南市區域內登錄執行記帳士業務?
- A1年
- B2 年
- C3 年
- D4 年
正解 C — 3 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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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稅務職系人員離職後的迴避期間與地域範圍。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最後任職機關在臺南者,須自離職之日起滿三年,始得在該直轄市區域內登錄執行記帳士業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一年不符《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的三年期間,該條並未設一年的短期迴避。
- B二年不是迴避期間;《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是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期間,與離職迴避無關。
- C三年與《記帳士法》第 8 條的文字相符,且限制範圍僅及於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本項正確。
- D四年亦非《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期間;四年是同法第 23 條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的任期。
記憶點
稅務職系離職有三年與原地兩把鎖,時間屆滿或改在其他縣市執業,其一成立即不受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