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向那一個機關辦理註銷登錄?
- A經濟部
- B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
- C各稅捐稽徵處
- D各縣市政府
正解 B — 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記帳士登錄與註銷登錄的受理機關,以及各部法規主管機關的區辨。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同法第 7 條第二項規定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註銷登錄。記帳士制度的主管機關屬財政部體系,登錄與註銷登錄事務由其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經濟部是《公司法》第 5 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與《商業會計法》第 3 條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與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非記帳士登錄事務的受理機關。
- B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為記帳士登錄事務之受理機關,資格消滅時亦向原登錄機關辦理註銷登錄,本項正確。
- C各稅捐稽徵處為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職掌地方稅之稽徵,並非記帳士名簿與登錄事項的管理機關。
- D各縣市政府是《商業登記法》第 2 條與《商業會計法》第 3 條所定的地方主管機關,管的是商業登記與商業會計事務,不是記帳士的登錄。
記憶點
記帳士的身分事項走財政部與國稅局,商業登記與商業會計事務才走經濟部與地方政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