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單選
A 未取得記帳士資格卻執行記帳士業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通知考選部剝奪 A 未來參加記帳士考試資格
- B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 C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金
- D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D — 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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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的法律效果,以及罰鍰與罰金的區辨。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 1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同法第 35 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而本法之主管機關即財政部。A 未取得資格卻執行記帳士業務,所生的效果是行政罰性質的罰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記帳士法》並無通知考選部剝奪應考資格的規定,同法第 4 條所定不得充任記帳士的六款情事,亦不含擅自執業一項。
- B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三項,須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而進入刑事程序,並非一經查獲即由檢察官起訴。
- C金額區間雖與條文相同,但罰金屬刑罰,須經法院判決;《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由主管機關科處者為罰鍰,名稱不容互換。
- D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與《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所定完全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三萬到十五萬先罰「鍰」,罰滿三次還做,才換來「金」與徒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