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交通科技執法是一種用科技儀器來監測交通情形、舉發違規事件、降低車禍意外機率、減省警察人力的一種方式,其最大目的為「遏止違規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傷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交通科技執法是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2. B交通科技執法的書面行政處分,仍必須要署名,不得以蓋章為之
  3. C交通科技執法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4. D交通科技執法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算為法定期間

正解 A — 交通科技執法是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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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自動化科技儀器大量作成的交通違規處分,在《行政程序法》書面記載事項、陳述意見與救濟期間更正上的規定。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其第三款即「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交通科技執法以儀器監測、自動舉發違規,正是以自動機器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處分,符合該款,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三款「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
  2. B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明定「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並非不得以蓋章為之。
  3. C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免除須逐案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各款情形,不因使用科技儀器而當然免除。
  4. D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一項規定救濟期間告知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本項寫成自送達之日起算,起算日短了一天。

記憶點

自動機器大量作成,可省理由、可蓋章免署名;但陳述意見要逐案認定,救濟期間一律翌日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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