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依據公司法有關公司名稱預查審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司名稱及業務,需等到公司登記後再進行審核
- B預查申請案每次申請不得超過 6 個公司名稱
- C「屏東水果電器文具有限公司」標明 3 種業務種類被視為許可
- D「屏東水果有限公司」及「屏東水產有限公司」視為不同公司
正解 D — 「屏東水果有限公司」及「屏東水產有限公司」視為不同公司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8 條的公司名稱異同判準,以及名稱與業務須於登記前先申請核准的預查制度。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8 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屏東水果有限公司」與「屏東水產有限公司」在特取名稱之外分別標明水果與水產,屬於條文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依上開規定視為不相同,兩者得以併存,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公司法》第 18 條第五項明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審核在登記之前而不是登記之後。
- B預查案每次得申請之名稱個數,依《公司法》第 18 條第五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審核準則定之,本項所稱之個數與該準則所定並不相符。
- C名稱中標明業務種類,作用在於《公司法》第 18 條第一項的名稱區別;業務是否須經許可,依《公司法》第 17 條第一項須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標明業務種類不生視為許可的效果。
- D水果與水產是《公司法》第 18 條第一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兩家公司名稱依該項規定視為不相同。
記憶點
名稱異同看有沒有可資區別之文字,預查在登記之前,標明業務不等於取得許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