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某乙公司為外國企業,要在高雄市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資本額為新臺幣 1 億元。請問該外國企業的分公司在臺灣登記之受理機關及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為何?
- A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會計事務: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B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會計事務: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C分公司登記: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會計事務: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D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會計事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正解 B — 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會計事務: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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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的登記受理機關,以及商業會計事務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同法第 5 條第二項並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外國公司依同法第 371 條第一項須辦理的分公司登記,即由經濟部所屬的商業發展署受理。會計事務部分,《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一款把「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列為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該分公司既由中央受理登記,其商業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同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登記機關寫對,會計事務寫錯: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二款,直轄市主管機關管理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
- B登記與會計事務都歸中央,與《公司法》第 5 條及《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的權責劃分相符。
- C把分公司登記機關寫成地方,與《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所定中央為經濟部不符。
- D《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地方政府,國稅局屬稅捐稽徵機關,不是商業會計事務的主管機關。
記憶點
誰受理登記、誰就管會計事務;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在中央,會計事務也跟著留在中央。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