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所獲配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的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30 萬元為限
  2. B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3. C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10%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8 萬元為限
  4. D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1%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正解 B — 得選擇就該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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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107 年起股利所得課稅的二擇一,合併計稅抵減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四項,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8 萬元為限;同條第五項另定,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選項所述按百分之二十八分開計算並合併報繳,即同條第五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抵減率與上限都不對,同法第 15 條第四項所定為百分之八點五與每一申報戶每年 8 萬元,並非百分之五與 30 萬元。
  2. B與同法第 15 條第五項一致,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敘述正確。
  3. C上限 8 萬元固然與同法第 15 條第四項相符,但抵減率應為百分之八點五,非百分之十,數值有誤。
  4. D分開計算的稅率為同法第 15 條第五項所定百分之二十八,本項所載百分之二十一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合併計稅按百分之八點五抵減、上限 8 萬元;分開計稅按百分之二十八,仍合併報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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