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單選
忠孝公司本年 8 月向仁愛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禮券一批,總計新臺幣 120 萬元,取得百貨公司開立之電子統一發票。該禮券於 9 月中秋節前分發以犒賞員工。請問本筆發票進項稅額能否扣抵該公司之銷項稅額?如可扣抵,應自所申報之那一期銷項稅額扣抵?
- A不得扣抵
- B得扣抵,自申報 7、8 月當期之銷項稅額扣抵
- C得扣抵,自申報 9、10 月當期之銷項稅額扣抵
- D得扣抵,自員工持券兌付貨物當期銷項稅額扣抵
正解 A — 不得扣抵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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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酬勞員工之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購買商品禮券犒賞員工,落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四款。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四款,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購買商品禮券之用途是中秋節前犒賞員工,屬酬勞員工個人之支出;縱有合法之電子統一發票,該進項稅額依法自始不得扣抵,與申報期別無關,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判斷關鍵在貨物之用途而非憑證之有無:犒賞員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扣抵之進項。
- B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4 條第一款,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發票確於八月開立;但本件進項自始不得扣抵,無從自七、八月當期扣抵。
- C九月僅是分發禮券之時點,發票早於出售時已開立,不得扣抵之結論不因期別而改變。
- D商品禮券於出售時即已開立發票,員工持券兌付時,承兌之營業人毋須再開立發票,更無於兌付當期扣抵之餘地。
演算步驟
- 若得扣抵,進項稅額 = 總額 ÷(1 + 5%)× 5% = 新臺幣 1,200,000 元 ÷ 1.05 × 5% ≒ 新臺幣 57,143 元;
- 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扣抵,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犒賞員工的禮券,發票再齊全也不能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