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單選
丙於 112 年 6 月 2 日死亡,其所遺財產如下:①自行創作之版畫 ②向他人購入之專利權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④尚未收取之債權。以上何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A①③
- B②④
- C①②③
- D①②③④
正解 A — ①③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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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重點在自己創作之權利、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與債權三類之要件辨析。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五款,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①自行創作之版畫即屬自己創作之藝術品;同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③已經主管機關證明且非法定空地,亦不計入。②係向他人購入而非自己發明之專利權,④僅係尚未收取而非不能收取之債權,均應計入遺產總額。不計入者為①③,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①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五款,③合於同條第十二款本文,且無但書法定空地應計入之情形。
- B錯誤。②係購入之專利權,不合同條第五款「自己創作」之要件;④依同條第十三款,須被繼承人之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始不計入,尚未收取不等於不能收取。
- C錯誤。含②即誤,購入之專利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計入遺產總額。
- D錯誤。②④均應計入;債權以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為不計入之要件。
記憶點
自己創作才免計;道路土地要主管機關證明、法定空地不免;債權要「收不到有證明」,不是「還沒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