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單選
下列情形何者非視為銷售貨物?
- A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 B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
- C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 D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正解 D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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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的五款,與同法第 3-1 條信託財產移轉的排除規定。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第一款,信託財產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正落在該款所排除的範圍,並非視為銷售貨物,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合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一款「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 B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合於同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二款,該款與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並列,視為銷售貨物。
- C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合於同法第 3 條第三項第四款,視為銷售貨物;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則落在同項第五款。
- D因信託行為成立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依同法第 3-1 條第一款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即本題所問的非視為銷售者。
記憶點
視為銷售五款是「自用或無償移轉、餘存與抵債分配、自己名義代購、委託代銷、銷售代銷」;信託關係人間的移轉則整組排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