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單選
以自動販賣機從事下列何者行為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①銷售遊戲點數卡 ②銷售食品 ③銷售飲料 ④銷售書籍 ⑤收取停車費
- A①②③
- B①③④
- C①④⑤
- D②③⑤
正解 D — ②③⑤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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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統一發票是彙總開立還是逐筆開立,分界寫在但書的列舉裡。
正解理由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8 條第二項,「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書逐字列出的標的只有食品、飲料與停車費三種,正是②③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②③確在但書之列,但①銷售遊戲點數卡不在但書所列標的,仍回到本文的彙總開立,本組不成立。
- B③在但書之列,①銷售遊戲點數卡與④銷售書籍都不在但書所列標的,本組不成立。
- C⑤收取停車費在但書之列,①與④同樣不在但書所列標的,本組不成立。
- D②銷售食品、③銷售飲料、⑤收取停車費,恰為同辦法第 18 條第二項但書逐字列出的三種情形,皆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正確。
記憶點
自動販賣機原則彙總開立,「吃的、喝的、停車費」與機台本身會列印發票者例外逐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