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某有陪侍之酒吧本期銷售額 800 萬元,添購新音響設備 200 萬元,進項稅額 10 萬元,請問本期應繳營業稅多少元?
- A120 萬元
- B150 萬元
- C190 萬元
- D200 萬元
正解 D — 20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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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有陪侍之酒吧稅率百分之二十五,按銷售額直接計稅,進項不得扣抵。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二款,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同法第 22 條規定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第 12 條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又同法第 27 條將第 15 條第一項「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排除於特種稅額計算之準用範圍,故進項稅額十萬元不得扣抵。應納稅額為 800 萬元 × 25% = 200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120 萬元係誤按百分之十五計算——該稅率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有陪侍之酒吧應適用百分之二十五。
- B150 萬元係誤將音響設備之 200 萬元自銷售額中減除後再計稅——購置設備之支出不得自銷售額中減除。
- C190 萬元係誤自稅額 200 萬元中再扣除進項稅額 10 萬元——特種稅額計算不得扣抵進項。
- D8,000,000 元 × 25% = 2,000,000 元,計算正確。
演算步驟
- 應納營業稅額 = 銷售額 × 稅率 = 新臺幣 8,000,000 元 × 25% = 新臺幣 2,000,000 元;
- 音響設備之進項稅額新臺幣 100,000 元依法不得扣抵,不列入計算。
記憶點
有陪侍二十五、夜總會十五;特種飲食業算稅只看銷售額,進項不能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