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那些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①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不多 ②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③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重大 ④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 A①②
- B③④
- C②④
- D②③
正解 C — ②④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作成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的例外情形。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例外則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該條第五款為「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第八款為「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②與④正好逐字對應這兩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成立。《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一款是「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①寫成同種類之處分不多,把要件的方向倒過來。
- B不成立。《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六款是「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③寫成顯屬重大,不符該款。
- C正確。②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五款,④落在同條第八款,兩者都屬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 D不成立。②固然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五款,但③的「顯屬重大」與同條第六款所定「顯屬輕微」相反。
記憶點
數量要「大量」、程度要「輕微」,才可以免給陳述意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