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 C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D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正解 B —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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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存續力,以及無效行政處分由誰確認。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一項明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條文給機關的是「得依職權確認」的權限,選項B寫成不得依職權確認,與條文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四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本項把權限整個否定掉。
- C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D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記憶點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人民有正當理由請求時機關「應」確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