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在範圍之內?
- A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 B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C曾服公職
-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正解 C — 曾服公職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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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以列舉方式定出的六款消極資格,關鍵在公職相關的兩款都附加了處分要件。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所列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情形共六款,其中與公職有關者為第四款「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與第五款「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兩款都在「曾服公職」之外另要求受有撤職或免除職務之處分,且處分效果尚未消滅;單純曾任公職既無處分亦無期間可言,不落入該條任何一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對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屬列舉範圍之內。
- B對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三款「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屬列舉範圍之內。
- C曾服公職本身不是消極資格,須另有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且仍在該條所定期間之內,才落入《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本項即題目所問不在範圍之內者。
- D對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屬列舉範圍之內。
記憶點
公職那兩款要加碼——撤職而停止任用期間未屆滿、免職未滿五年才擋人,單純當過公務員不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