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下列何種情況溢付之營業稅得申請退還?①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 ②因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 ③因進口機器設備 ④因合併註銷登記

  1. A①②
  2. B③④
  3. C①③
  4. D②④

正解 B — ③④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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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溢付營業稅額「查明後退還」與「留抵應納營業稅」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溢付稅額僅限三款:因銷售第 7 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進口機器設備屬取得固定資產,合併註銷登記屬第三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不是同法第 7 條的零稅率,且同法第 19 條第二項明定專營第 8 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②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五款進項稅額即不得扣抵,不生溢付可退的問題。
  2. B③進口機器設備即同法第 39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取得固定資產;④合併註銷登記即同項第三款所列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兩者都在應退還之列。
  3. C③固然合於同法第 39 條第一項第二款,但①如前所述屬免稅而非零稅率,整組因此不成立。
  4. D④固然合於同法第 39 條第一項第三款,但②的進項稅額依同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五款根本不得扣抵,整組因此不成立。

記憶點

能退的只有零稅率、取得固定資產、合併轉讓解散廢止註銷這三扇門,其餘一律留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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