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下列何種情形,免課贈與稅?

  1. A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不動產予他人
  2. B兄弟之間買賣不動產且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3. C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以致債權無法十足取償
  4. D他益信託契約

正解 C —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以致債權無法十足取償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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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以贈與論」六款的構成要件,以及債權因法院更生、清算程序未獲足額清償是否落入該條。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以贈與論者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其要件是債權人本於自己意思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清算程序,致債權無法十足取償,是法定程序運作的結果,債權人並無無償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各款所定的財產移動類型,自不以贈與論,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不動產予他人,其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二款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2. B兄弟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其間財產之買賣依同法第 5 條第六款以贈與論;該款但書須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本項既無法提出確實證明,但書即無適用餘地。
  3. C債權因更生、清算而無法十足取償,欠缺同法第 5 條第一款「無償免除或承擔」的意思表示要件,不以贈與論,為本題所問免課贈與稅者。
  4. D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依同法第 5-1 條第一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課徵贈與稅。

記憶點

以贈與論看的是「有沒有無償移轉的意思」,法院程序造成的受償不足不在其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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